三农学园

网站首页 首页 > 灌溉浇水 > 正文

农业合作社社员怎样退社_农业合作社社员退出手续怎样办理

2024-07-10 09:12 灌溉浇水 来源:

关于合作社退社问题?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登记。未办理保险登记的,由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自愿参加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登记。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保障号码。个人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农业合作社社员怎样退社_农业合作社社员退出手续怎样办理农业合作社社员怎样退社_农业合作社社员退出手续怎样办理


农村合作社人员退出怎么申请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1、农村合作社的定义与用途:

(1)农村合作社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实行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所有的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司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农产品的销售、加工、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

2、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1)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往高级社发展,此时的农民对于改造的热情较高,生产积极,合作社对于经营管理的自主性较强。

(2)公社时期:包括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其中以生产队为基础,实行政社合一,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

(3)经济合作社时期:撤销公社,将原来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变更为乡、村民小组,后续为了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是单纯的资本联合,而是农民的劳动联合。农村合作社虽然是一种经济组织,但主要以服务组织成员为宗旨,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农村合作社的农民也不是为了通过合作社来获得利润,而是为了获得农村合作社所提供的的帮助以及相关技术。

农村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来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照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农村合作社成员想退出合作社,需要走什么程序?

可以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由负责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应的申请书,办理相关的退社手续即可。

应该带着合同,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去村委会进行申请就可以了,如果涉及到土地的话,也需要让村委会来进行核算。

你要在三个月之前提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明,就可以了,并没有必要批准。

合作社退社办理流程

你好,合作社因成员想退出,要走的程序为: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合作社成员退出麻烦吗

一、不麻烦。“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和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制度,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退出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合作社成员如何退出合作社

法律分析: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免责声明: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


标签:

最新文章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