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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36条 疫苗管理法36条内容

2024-07-27 09:09 家禽养殖 来源:

疫苗法管理法

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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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疫苗管理法》

第四条 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战略。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第五十七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该疫苗的品注册证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疫苗应当及时通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品监管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接种人员的健康安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职责之一是对疫苗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如果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发现所使用的疫苗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或经检验不符合标准,应当及时通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品监管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接种人员的健康安全。具体要求如下:1. 及时通报:疫苗出现异常情况后,接种单位需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品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同时停止使用疫苗并进行隔离保存。2. 留样检测:接种单位需留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经过检测确认后,将检测结果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品监管部门,接受后续处理。3. 采取措施:对于出现问题的疫苗,接种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包括销毁、退回或交由上级疾控机构指导处理等。4. 接种记录: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并做好疫苗使用的档案记录,包括疫苗来源、批次、有效期、保存条件等信息,为日后追查提供依据。总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自身职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各项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接种人员的健康安全。

如果接种单位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 对于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出现问题,相关责任应由接种单位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种单位不得使用已经脱离冷链、超过保质期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疫苗进行接种。如果因为接种单位管理不当而导致疫苗失效或出现问题,接种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疫苗应及时通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品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接种人员的健康安全。如果接种单位出现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接种单位不得使用已经脱离冷链、超过保质期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疫苗进行接种。因接种单位管理不当导致疫苗失效或者出现问题,造成后果的,接种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疫苗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疫苗管理法》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规定了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疫苗上市准许持有人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保管,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我国刚刚通过的疫苗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些疫苗犯罪会从重追究责任,对于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犯案人员,会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疫苗管理法是中华针对疫苗管理的专门立法,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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