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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添加剂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

2024-07-10 09:04 家禽养殖 来源: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新

法律主观:

最新食品添加剂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最新食品添加剂处罚标准食品安全法


最新食品添加剂处罚标准 《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这是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法律规定,如果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罚款。 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一是司法解释将二者完全区分。《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二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二者分别定性,区别处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采购、贮存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四)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在该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分别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三是规范性文件对此违法行为做了专门规定。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标准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或残留量。

本标准后续扩大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的公告有14个:卫生部2010年第16号公告和第23号公告,还有2012年第1号公告和第6号公告、第15号公

告,2013年第2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2号,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11号,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3号公

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5号公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9号公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1号公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7

号公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8号公告

本标准与GB 2760—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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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使用量。

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问题怎么赔偿

1、按照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主观: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食品添加剂毒性(或安全性)的每日可接受摄入量(ADI)。不同的食品其添加剂也不一样。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法律客观: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添加剂怎么分类?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主要有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等23类。

按照《中华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和《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扩展资料

常用食品添加剂

防腐剂——常用的有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乳酸等。用于果酱、蜜饯等的食品加工中。

抗氧化剂——与防腐剂类似,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常用的有维C、异维C等。

着色剂——常用的合成色素有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靛蓝等。它可改变食品的外观,使其增强食欲。

增稠剂和稳定剂——可以改善或稳定冷饮食品的物理性状,使食品外观润滑细腻。他们使冰淇淋等冷冻食品长期保持柔软、疏松的组织结构。

膨松剂——部分糖果和巧克力中添加膨松剂,可促使糖体产生二氧化碳,从而起到膨松的作用。常用的膨松剂有碳酸氢钠、碳酸氢铵、复合膨松剂等。

甜味剂——常用的人工合成的甜味剂有糖精钠、甜蜜素等。目的是增加甜味感。

酸味剂——部分饮料、糖果等常采用酸味剂来调节和改善香味效果。常用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乳酸等。

增白剂——是面粉增白剂的主要成分。食品在面粉中允许添加剂量为0.06g/kg。增白剂超标,会破坏面粉的营养,水解后产生的苯甲酸会对肝脏造成损害,在欧盟等发达已被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我国在2011年5月也禁止了作为增白剂。

香料——香料有合成的,也有天然的,香型很多。消费者常吃的各种口味巧克力,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各种香料,使其具有各种独特的风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添加剂

我国现行最新版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号是

GB2760-2014。

根据食监资料显示,2014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新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食品添加剂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贮藏等过程中为了改良食品品质及其色、香、味,改变食品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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