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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巡视问题整改 农业发展银行巡视问题整改情况

2024-07-10 09:11 家禽养殖 来源:

如何加强农业发展银行柜面业务服务与监督?

加强岗位职责和业务权限的制约、制衡。要建立强化相互制约的柜面业务岗位职责,加强授权、分权管理,通过科学合理地分配责权利,不相容岗位的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必须分离。要进一步强化营业经理在营业网点各项柜面业务的事中授权管理,建立营业经理柜面业务授权的权威性,通过抓好营业经理的授权、管理、培训、考核等措施,真正发挥营业经理在营业网点的堵关把口的作用,防范经济案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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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柜面业务作风险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有效、防患于未然的能覆盖所有柜面业务和岗位的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监督防范体系,既要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也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监督岗位责任制。(1)重视日常监管检查。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柜面业务管理等重要部门、重要人员和柜面业务风险点的监督检查力度,构筑自上而下的条线专业检查监督防线,上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支行范围内,总会计、检查员要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其防范日常业务风险的主要防线作用。(2)建立循环的持续改进过程。检查监督是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发现,要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实施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建立一个持续的、循环的柜面业务作风险改进过程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现有问题制定整改和措施,消灭现有风险管理不符合项;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针对问题产生的根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由监督部门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现象及时督促,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直至整改完毕。(3)充分发挥稽核监督职能。由合规性审计向合规性审计与风险性审计并重转变,突出风险性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审计部门要及时监测、评价各分行及各业务部门、支行、营业网点的柜面业务风险状况,分析造成风险的因素,提出控制风险的对策。

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农发行监督管理规定。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资本充足率计量准确性、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农发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银监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控制风险资产增长、责令暂停自营性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机构等监管措施。第六十一条银监会对农发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农发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密切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带来的风险。第六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农发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第六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发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收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要求农发行报送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控评价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内审工作、内审工作报告、整改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派员列席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对农发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分析,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

(三)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对农发行执行政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评估;

(四)通过审慎监管会谈、监管通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农发行反馈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五)定期对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对农发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监管报告。第六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发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开展现场检查。第六十五条银监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通过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农发行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开展联动和沟通。第六十六条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发展银行激励约束

1.农发行应当以服务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保障政策性业务为原则,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

2.农发行应当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需要和人员结构、薪酬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规划、、培养、评估、激励和使用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本行人员素质、数量与业务发展速度、风险管理需要相适应。

3.农发行应当结合本行职能定位、发展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确定绩效考核的定性、定量指标及权重。对于政策性业务,应当侧重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自营性业务,应当侧重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至少包括落实政策类、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上述三类指标权重应当高于其他类型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商业银行法》

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巡察组第二组副组长孙庆新被查()

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巡察组第二组副组长孙庆新涉嫌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委监委驻农业发展银行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孙庆新

孙庆新,男,汉族,1963年7月生,黑龙江嫩江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黑龙江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1981.09—1983.07黑龙江银行学校农行会计专业学习

1983.07—1983.08待业

1983.08—1985.12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嫩江农场营业所出纳员

1985.12—1986.05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嫩江农场营业所信贷员

1986.05—1990.05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会计股出纳复核员

1990.05—1990.10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出纳股副股长

1990.10—1992.04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信用社副股长(主持工作)

1992.04—1993.05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人事股副股长

1993.05—1996.10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办公室副主任

1996.10—1997.01农业发展银行嫩江县支行办公室科员

1997.01—1997.11农业发展银行嫩江县支行办公室主任

1997.11—2002.06农业发展银行嫩江县支行支部委员、副行长

2002.06—2005.05农业发展银行逊克县支行支部、行长

2005.05—2006.05农业发展银行连池市支行支部、行长

2006.05—2008.10农业发展银行嫩江县支行支部、行长

2008.10—2014.05农业发展银行黑河市分行委委员、副行长

2014.05—2018.12农业发展银行黑河市分行委、行长

2018.12—2019.12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12至今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巡察组第二组副组长

(纪委监委驻农业发展银行监察组、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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