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学园

网站首页 首页 > 水果种植 > 正文

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_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07-10 09:12 水果种植 来源: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_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_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农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金色的经济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望江县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怎么样?

望江县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是2014-08-21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望江岭镇杨林村上杨林屋。

望江县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3408273956632896,企业法人檀向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望江县向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所需的不再分装的袋装种子、化肥;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水稻、棉花、小麦、油菜籽;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074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24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人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是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才于1958年发展民公社。其中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的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法人,社员只以出资额承担责任。比如申请破产后,社员在入社时入资100元,便只以这100元承担责任。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家禽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谷物、蔬菜、水果、花卉、园艺产品种植,城市绿化管理,为合作社成员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营业执照办理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营业执照办理具体流程

1、办理“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到工商大厅办理;

2、提供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必要时提供前置许可证明),填写《个体户开业申请表》,签字,缴费;

3、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免责声明: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


标签:

最新文章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