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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保护条例 农作物品种保护细则

2024-07-28 09:09 水果种植 来源:

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作物保护条例 农作物品种保护细则农作物保护条例 农作物品种保护细则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统计法(2009-06-28)

中华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保险法(2009-03-02)

中华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专利法(2008-12-29)

中华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渔业法(2004-09-01)

中华野生动物保(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野生动物保》的决定(2004-08-28)

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的品种权从生效到失效之间这一段有效时间。我国将品种权的保护期规定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树、林木、观赏植物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

1、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2、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林业局指定的机构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中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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