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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吗?

2024-07-28 09:10 水果种植 来源:

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吗?

是的。

农村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吗?农村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吗?


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这是因为村委会是的基层组织之一,其职能是担负乡村基层管理、公共服务和文化建设等工作,这意味着其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不从中获取私利。因此,村委会办公用房一般属于非营利用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村庄集体土地是由村民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合作社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共管理服务类型的组织可以享有集体土地的非营利用地优惠政策,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办公用房一般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途,在使用集体土地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非营利用地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办公用房的确切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村委会专门为行政工作而设的办公室,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房;如果是村委会为他人出租,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属于营利用地。

村委会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权属性质一般都是集体土地。农村村委会房屋属于集体类型,村委会的房子属于宅基地房产,村委会使用人有使用权,但无法直接办理买卖。

答:村委会办公用房是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地,而非营利性用地的。

深度分析: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是的。

村委会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权属性质一般都是集体土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答:是的。村委会,是为了村民服务,属于地方办公地方,用于办公所用,属于公共管理服务地方,属于非盈利用地,村委经过村里规划,专门留一个地方为村民办公的地方。

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吗?

是的。

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这是因为村委会是的基层组织之一,其职能是担负乡村基层管理、公共服务和文化建设等工作,这意味着其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不从中获取私利。因此,村委会办公用房一般属于非营利用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村庄集体土地是由村民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合作社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共管理服务类型的组织可以享有集体土地的非营利用地优惠政策,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办公用房一般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途,在使用集体土地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非营利用地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办公用房的确切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村委会专门为行政工作而设的办公室,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房;如果是村委会为他人出租,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属于营利用地。

村委会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权属性质一般都是集体土地。农村村委会房屋属于集体类型,村委会的房子属于宅基地房产,村委会使用人有使用权,但无法直接办理买卖。

答:村委会办公用房是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地,而非营利性用地的。

深度分析: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是的。

村委会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权属性质一般都是集体土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答:是的。村委会,是为了村民服务,属于地方办公地方,用于办公所用,属于公共管理服务地方,属于非盈利用地,村委经过村里规划,专门留一个地方为村民办公的地方。

127号文件设施农用地解读?

一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规定执行。在具体整治整改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行为,必须整治整改;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视超标情况妥善处置,具体整改标准,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必要管理用房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多不超过10亩(《127号文》规定)。对于改变附属设施性质和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整治整改;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标、但确实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整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是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应按《127号文》明确的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吗?

是的。

村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公共管理服务非营利用地,这是因为村委会是的基层组织之一,其职能是担负乡村基层管理、公共服务和文化建设等工作,这意味着其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不从中获取私利。因此,村委会办公用房一般属于非营利用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村庄集体土地是由村民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合作社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共管理服务类型的组织可以享有集体土地的非营利用地优惠政策,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办公用房一般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途,在使用集体土地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非营利用地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办公用房的确切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村委会专门为行政工作而设的办公室,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房;如果是村委会为他人出租,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属于营利用地。

村委会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权属性质一般都是集体土地。农村村委会房屋属于集体类型,村委会的房子属于宅基地房产,村委会使用人有使用权,但无法直接办理买卖。

答:村委会办公用房是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用地,而非营利性用地的。

深度分析: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是的。

村委会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权属性质一般都是集体土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答:是的。村委会,是为了村民服务,属于地方办公地方,用于办公所用,属于公共管理服务地方,属于非盈利用地,村委经过村里规划,专门留一个地方为村民办公的地方。

127号文件设施农用地解读?

一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规定执行。在具体整治整改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行为,必须整治整改;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视超标情况妥善处置,具体整改标准,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必要管理用房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多不超过10亩(《127号文》规定)。对于改变附属设施性质和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整治整改;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标、但确实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整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是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应按《127号文》明确的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27号文件设施农用地解读?

一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规定执行。在具体整治整改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行为,必须整治整改;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视超标情况妥善处置,具体整改标准,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必要管理用房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多不超过10亩(《127号文》规定)。对于改变附属设施性质和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整治整改;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标、但确实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整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是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应按《127号文》明确的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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