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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农业规章立法项目建议意见

2024-07-10 09:12 行情资讯 来源: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重点是什么?

为加强项目管理,农业部2005年此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提出了今后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六项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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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以建设规划为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

(2)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修改和完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分别组织对项目的专项检查、抽查和自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加大惩处力度,抓好项目整改工作。

(4)清理逾期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和部直属单位要对逾期未开工和超期未完工项目逐一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已完工的项目,加快组织竣工验收。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6)搞好总结评价,改进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工作,建立农业建设项目联系点,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深入分析,提出对策措施,从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供依据。

简述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2.1 加快涉农立法,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涉农立法力度,建立起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内容完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征地、土地承包与流转、农村房屋买卖、集体收益分配、农民专业合作、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法律体系,对已有的法律做相应修改,在内容和结构上明确对农业发展的保护和支持,并就农业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深入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要求。

2.2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农村的法律服务体系相当不健全,大部分村庄没有法律服务机构,因此,针对目前的这一严峻情况,首先应在农村建立法律服务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以方便广大农民进行法律咨询等。同时,也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广发宣传法律援助相关事宜。使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走进村庄,走到农民身边,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等特色工作,解决农民诉讼难、成本高的问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将“巡回法庭”定期化、制度化,减少当事人诉累;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要减免诉讼费,让他们打得起官司。

2.3 推进同“三农”有关的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在农民心中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理顺各级涉农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做到发挥整体执法效能与体现权力制衡并重,建立健全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重点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要做到执法主体明确,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

2.4 加律宣传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的法律宣传力度,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重点对农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带好守法、用法的头,以在日常工作中将守法的意识灌输到农民中去。同时也要丰富宣传的形式,采取农民喜欢的、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这样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例如:农民比较喜欢通过实际的案例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典型案例,学到如何真正使用法律。另外,学法要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园里增加法律课,加强法律知识的讲授,以学生为切入点进行宣传,让学生带动整个家庭学法、守法、用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章总则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有关规定,发展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责任,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农业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责任。

(六)与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及发改委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包括行政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并下达次项目投资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次下达项目投资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章总则条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部内立法工作,各司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立法工作。第二章立法第五条 农业部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下一年度规章制定的立项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根据有关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农业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等内容。第八条 规章制定工作应当依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进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报部同意。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指导性农业立法五年规划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农业部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的要求,提出法律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第三章起草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调整)范围、主管机关、主要内容、法律责任或处罚办法、名词界定(定义)、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考虑原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其部分条款的,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部内相关司局业务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相关司局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经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后, 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涉及其他司局业务的,应当会签有关司局。第十五条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四章审查第十六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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