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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关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2024-07-10 09:08 园林杂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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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2、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3、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4、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5、(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6、(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8、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9、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10、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2、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法人,社员只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14、比如申请破产后,社员在入社时入资100元,便只以这100元承担责任。

15、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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