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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合作社该去哪个部门?法律分析来了

2024-07-10 09:08 园林杂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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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投诉农村信用社,一是直接找他们投诉,二是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投诉,三是向当地银监分局或银行投诉。

2、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4、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5、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6、依照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

7、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的部门。

8、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农村信用社,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以及伪造、变造、转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银行有权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9、第四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出租、出借、丢失、涂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另处币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0、第四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币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1、第四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在筹建期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规经营的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高于三万元的罚款。

12、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13、第四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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