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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承包给个人种蔬菜吗?
当然可以承包给个人种蔬菜蔬菜呢,没有改变农田的农用性质,所以即便这种蔬菜,也没有破坏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承包给个人种蔬菜吗?
当然是可以的,农田保护区只能用来种植蔬菜,不能进行养殖,而且也不能盖房子。
本农田可以种蔬菜。因为种植蔬菜没有改变基本农田的农用性质,所以基本农田是可以用来种蔬菜的。目前,建设塑料大棚种植蔬菜类作物属于设施农业的范畴,报县级农业农村局部门备案批准后,也是可以建设的。但是,严禁以建塑料大棚种植蔬菜等名义建“大棚房”。
农村的菜园地属于自留地么?
是的。
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扩展资料
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农村的菜园地属于自留地吗
1、菜园地一般都是用于农户耕种的,跟自留地一样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权属于集体,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权属于集体,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
2、菜园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1、菜园地不同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在陕北自留地属于集体,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4、自留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5、在陕北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的菜园地是否属于自留地以及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是否合法的介绍了,现在的农村里面的土地也是很有使用价值的,各种的开发、占地也是每天都在上演,利用价值也越来越高了。
不属于。农村的菜园地一般都是耕地,而耕地是只能被用作种植农作物的,所以如果要使用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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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农村自留地不可以买卖。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的。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农户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但是事实上的处分广泛存在。主要的行为是利用自留地甚至承包地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或者发展林果业,在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进行退耕还林。
1、菜园地一般都是用于农户耕种的,跟自留地一样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权属于集体,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权属于集体,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
2、菜园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1、菜园地不同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在陕北自留地属于集体,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4、自留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自留地与耕地的区别?
概念不同。
自留地是在土地大包干的时候,村集体允许农民自己选择留下来的土地,包括自留耕地和自留山地,自留耕地一般是指农村房前屋后的菜园子,自留山地一般是指自家留下来种树的荒山林地。
耕地也叫承包耕地,是承包地的一种,是指农户从村集体手中承包过来生产经营的土地。
使用期限不同。
自留地的使用期限具有性,自留地的使用权一般跟随着宅基地使用权一起使用,只要宅基地在,宅基地的主人就可以使用房前屋后的自留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耕地的使用期限为30年,30年承包期届满后,需要重新承包或者延期承包30年。
确权方式不同。
自留地不参与耕地确权,不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耕地承包期到期后,政策收回耕地打散重分时,自留地是不拿出来打散重分的,自留地即使确权也是单独确权。
耕地需要进行确权颁证,承包期到期后,如果政策需要调整土地时,耕地需要依法收回打散重新分配,政策不调整就继续延期承包。
土地使用功能不同。
自留地一般用于种菜吃,用于农民堆放柴草的土地,用于农村家庭喂养鸡牲口及修建附属设施将场地。当然自留山和承包山使用功能是一样的。
耕地分必保耕地和普通耕地,必保耕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普通耕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或者用于发展农业的相关产业用地。
总之,自留地和耕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两者的概念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确权方式不同,土地使用功能也有所不同。
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就是生产队(也叫集体)的时候,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的。为了解决各农户吃菜的问题,就适当划分一部分土地留给各户种菜吃的,这部分土地就叫“自留地”,有的地方也叫“菜园子土”。
生产队的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自留地的土地性质不变,直到现在仍然还是自留地。不包括在承包地内。农村村民的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增加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现在的城市土地属于所有,城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一般会丈量并予以明确菜园地一般是宅基地的范围内,这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就可以自然享有菜园地的使用权
不属于。农村的菜园地一般都是耕地,而耕地是只能被用作种植农作物的,所以如果要使用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现在的城市土地属于所有,城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一般会丈量并予以明确菜园地一般是宅基地的范围内,这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就可以自然享有菜园地的使用权
自留地的产生是在建国初期,局限于集体所有的公社制度,到八二年产包产到户后结束了自留地的使命.
农村的菜园地属于自留地吗?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农村的菜园地一般都是耕地,而耕地是只能被用作种植农作物的,所以如果要使用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农村里面的土地也是很有使用价值的,那么农村的菜园地属于自留地吗,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农村的菜园地一般都是耕地,而耕地是只能被用作种植农作物的,所以如果要使用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农村里面的土地也是很有使用价值的,那么农村的菜园地属于 自留地 吗,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农村的菜园地属于自留地吗
1、菜园地一般都是用于农户耕种的,跟自留地一样属于 集体土地 性质, 土地证 上有户主名字,但权属于集体,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权属于集体,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
2、菜园地和 承包地 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1、菜园地不同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2、《 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十条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在陕北自留地属于集体,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4、自留地和承包地并没有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在补偿问题上,自留地的实际耕种人同样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5、在陕北如果土地转让他人耕种,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权利人无关。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的菜园地是否属于自留地以及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是否合法的介绍了,现在的农村里面的土地也是很有使用价值的,各种的开发、占地也是每天都在上演,利用价值也越来越高了。
留转土地建蔬菜大棚违法吗?有什么依据呢?
是不违法的,有着关于这方面的土地承包原则,农户可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是符合土地使用依据的,没有出现违法的现象,这种情况是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和批准的。
若是在流转土地用途标注用于种植蔬菜经验,就不算违法。但没有标明用途就算违法。所以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有很多细节是需要注意的,不要以为随意签订之后,就可以用来做任何的事情。像有破坏耕地行为存在的,农户可以单方面和你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像这种土地建棚菜市场也不是违法的,第1点,这样的土地如果是自己所有的话,可以随意的种,第2点种蔬菜,种什么都是自由的,没有什么法律的规定。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蔬菜吗?
基本农田不可以种植蔬菜。一般耕地是可以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规定: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防止无序发展。
在自家耕地或自留地上种树行吗?违法吗?
一般来说,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效力大于林地,但因为你有耕地的自主使用权,只要是用于农林业,一般是可以的,但不得妨碍相邻土地的正常使用。
当然行了,政策鼓励退耕还林!
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建大棚合法吗?有何依据?
这样的方式也是合法的,因为承包大棚也是用来种植农作物了。依据就是只要不对土地造成破坏,不会影响农作物的种植,那么就不会造成任何的违法行为。
要根据具体的种植情况确定,如果是种植粮食,种植蔬菜是合法的,想要种植花朵可能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如果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蔬菜大棚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养殖大棚则不合法,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农民承包的土地属于农田,如果在农田上建设蔬菜大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是合法行为,因为蔬菜大棚是以种植蔬菜为主,仍然是以仍然是农业生产,并没有改变对土地的使用性质。而且我们在冬天吃的很多蔬菜都来自于蔬菜大棚。但是在建设蔬菜大棚时也要注意相关要求,在建设看护房时其面积不能超过15平米,城内的走道长度不能超过60厘米,而且在种植园内整个 道路的宽度是不能大于8米的。如果超标是需要进行成整改的,但是如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未对其进行整改,则是不合法的。 另外像一些大型的农业社项目,还需要有明确的指示牌。
其次《土地管理办法》中第16条规定农田是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发展为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因此如果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搞养殖大棚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建设大棚的需要,一定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明确建设大棚的相关要求以及。确认自己所想建设的大棚是否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大棚是否合法,需要看农民是否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如果是以农业生产为主,那么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如养殖大棚则是不合法的。而且在建设大棚时一定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要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建设大棚。建设大棚是受政策的优惠的,千万不要自己违规建设大棚,否则不仅不能从中受益,反而会因小失大。
在自家农田里建养殖基地合法吗
自家农田是集体土地是合法。
普及法律知识:
1、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2、《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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