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学园

网站首页 首页 > 种植技术 > 正文

经营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 经营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4-07-28 09:07 种植技术 来源:

销售假种子构成什么罪

销售假种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经营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 经营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经营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 经营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立案标准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明知是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即损失达二万元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予立案追诉。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的培育、成长、使用整个过程中都会受益于人体,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看中种子的质量、成长环境,在考虑后期收益的事情。若是只想着短期的获利,进行伪劣种子种植、销售等,等来的只会是自身的更大利益的损失,甚至还会伤害消费者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立案标准

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1)由于行为人生产的质量的种子导致购买人因种子发芽率过低、过低等遭受巨大损失的达到两万元以上的;

(2)导致土地无法继续耕种、土地轮番播种的周期被推迟等其他的损害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到假种子怎么办

买到假种子处理方法如下:

1、种子生产厂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农户购买到经过鉴定后确实为假种子,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2、销售商。可以直接销售商,然后销售商会生产厂家。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兽、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管理条例》规定:兽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管理,取缔假劣兽的通知》、《关于加强农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兽、化肥、种子。所谓农,是指用于防治、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所谓兽,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品。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化肥、兽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非兽、非化肥冒充农、兽、化肥,或用此种农、兽、化肥代替另一种农、兽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兽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等。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兽、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3、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兽、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兽、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卖假种子如何定罪

销售假种子的,如果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刑事犯罪,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种子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收成,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种子要符合质量要求。

【法律分析】

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别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伪劣种子的认定标准:1、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相关规定的;5、带有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生产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是: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生产伪劣农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种子或者生产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假劣种子的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生产伪劣种子罪 的立案标准为: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生产伪劣农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种子或者生产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 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销售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

销售假种子立案标准如下:

1、以下标准下销售伪劣种子罪才立案: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2、销售伪劣种子罪指的是销售假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免责声明: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


标签:

最新文章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